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级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时间:Mar 24, 2014 10:05:27 AM 作者:唐山市管理员
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市级行洪排沥河道
和市区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
唐政通字〔2014〕5号
为加强河道管理,提高公民保护意识,维护公共利益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划定主要行洪排沥河道和跨市边界河道管理范围的通告》,对我市主要行洪排沥河道和市区河道管理范围进行划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河道管理事权划分,依法加强对管理范围内主要行洪排沥河道的监督管理。划定的河道管理范围内土地权属不变。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如下活动:
(一)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和垃圾等。
(二)在堤防和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等。
(三)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在河道内清洗装储过油类或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四)在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山区河道河段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三、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下列生产建设活动须经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或审查同意:
(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二)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活动。
四、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五、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河道管理范围的划界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确保2014年底前完成竖桩标界工作。
附件:
1.唐山市市级行洪排沥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2.唐山市区河道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3.滦河、青龙河、蓟运河等省级河道唐山段管理范围划定方案。
唐山市人民政府
2014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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